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4号)《关于做好202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1〕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申请—考核”、“硕博连读”招生选拔机制,全面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确保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确保安全性,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公共区域日常卫生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保持考核场所换气和清洁消毒。确保公平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管理,严格审查考生资格,严格考核过程规范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核公平公正。确保科学性,针对考核方式、学科专业特点和办学特色,精心设计考核内容,确保考核科学有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组织领导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主要职责有:
1.制定并发布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方案;
2.审定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
3.审定各招生学院制定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4.对各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政策、业务和纪律等方面的培训;
5.审定并公示拟录取(含硕博连读生)博士研究生名单;
6.受理考生咨询和投诉;
7.统筹做好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舆论危机化解工作。
(二)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组织领导
各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主要职责有:
1.制定本学院《实施细则》,内容应包括:招生人数(“申请-考核”和“硕博连读”招生人数分列)、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材料审核程序、审查结果、综合考核方式、成绩计算方式、申诉机制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公布并组织落实,学院不得设立非学术型报考要求,未经公布的要求无效;
2.按照《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复试工作人员遴选、培训办法和行为基本规范》遴选考核工作人员并组织培训,做实、做细考核录取工作;
3.组建各学科材料审核小组和综合考核小组并指导督查其开展工作;
4.指导各学科制定考核题库,命题工作要求参见《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
5.公示本学院博士报名人员资格审查结果、参加综合考核考生名单和考核结果;
6.组织实施综合考核,加强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7.落实本学院博士研究生考核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
8.对考核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参照《新疆农业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三)材料审核小组和综合考核小组
各招生学院按学科组建相应材料审核小组和综合考核小组。组长和成员均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选定。
材料审核小组对由申请人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初审对材料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复审对申请人的学术背景、英文水平、学业成绩、科研成果、专家推荐信等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者,不予进入后续的考核程序。
综合考核小组原则上不少于5名博士生导师,应由本学科政治素质过硬、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且无直系亲属报考本学科的教师组成;其中应有1人负责英语听说能力测评。每个考核小组配备1名秘书(教师担任)负责整个考核过程的记录工作。
(四)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小组
督查小组成员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研究生院工作人员等组成,按照《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进行督查,主要职责有:
1.受理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申诉和举报;
2.督查各招生学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督查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
三、招生方式
2023年我校采用“申请-考核”和“硕博连读”两种方式招录博士研究生。按照《新疆农业大学2023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以下简称《招生简章》)、《新疆农业大学“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实施办法(试行)》《新疆农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选拔管理办法》以及各招生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要求进行遴选。
四、招生专业及报名
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报名要求参见《招生简章》及招生学院《实施细则》。
五、考核
(一)材料审核
“材料审核小组”根据学校《招生简章》及学院《实施细则》要求审核考生材料,材料审核结果合格者可以进入后续的考核程序。英语水平不符合《招生简章》要求条件的考生,须通过招生学院组织的英语水平测试后可以进入后续的考核程序;材料审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进入后续的考核程序。
(二)考核比例
材料审核结果合格的考生全部进入综合考核,并在学院网站上公示。
(三)考核形式
2023年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采用线下现场考核。综合考核须全程录音录像。“申请-考核”与“硕博连读”综合考核应分开组织、分开排名。
(四)考核内容及成绩计算方式
1.“申请-考核”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英语水平考核,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文献阅读、翻译、口语交流等。第二部分为专业知识及科研能力考核,由学院按照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组织;第三部分为综合能力测试,考查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身心素质、是否具有博士学习研究能力等。其中思想政治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特别要注重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等方面的情况。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计入最终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综合考核各部分组织形式、所占比例由招生学院制定。
2.“硕博连读”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外语应用能力等。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考核,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和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语言表达、人文素养、组织能力、协作能力、观察分析能力、对社会的关心和态度等方面。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考核,包括考核其掌握该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情况,知识应用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领域前沿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外语应用能力考核,包括外语交流、文献阅读翻译和写作能力等。综合考核各部分组织形式、所占比例由招生学院制定。
六、时间安排
(一)5月8日前,各招生学院公示《实施细则》;
(二)5月9日—5月24日,收集考生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公示结果,同时公示需要参加英语水平测试及需要加试人员名单;组织英语水平测试、加试、综合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三)5月25日前,各招生学院上报拟录取(获得硕博连读资格)名单、综合考核情况表及招生工作总结。
(四)具体时间安排见学院《实施细则》。
七、录取
(一)按照“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
(二)各招生学院根据考生综合考核成绩、导师意见(报考导师有一票否决权,行使否决权需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提出拟录取名单;
(三)申请人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仅在入学当年有效;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已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2.入学报到时体检不合格者;
3.跨专业考生加试不合格者;
4.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5.应届硕士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硕士毕业证书者;
6.其他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者。
八、信息公开与监督
(一)信息公开
1.研究生院负责公布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和拟录取(含硕博连读生)名单。
(1)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及相关信息在研究生院网站发布;
(2)公示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含硕博连读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录取信息无效。
2.各招生学院负责公布本学院《实施细则》,公示资料审核结果、需参加英语水平测试名单、综合考核结果。
(1)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和相关信息在本学院网站发布;
(2)公示资料审核结果合格/不合格,应备注需参加英语水平测试的考生;
(3)公示综合考核结果应包括综合考核各部分的得分、总分及总分排名,“申请-考核”和“硕博连读”分开排名;
(4)招生学院应丰富信息发布渠道,确保考生准确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二)投诉与复议
考生对公示内容、考核组织工作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0991-8762140、0991-8805106)。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经调查,认为需要复议的,责成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复议。
(三)举报
若发现招生录取过程中存在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等情况,可向新疆农业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举报。
举报专用电话:18997938644
举报专用电子信箱:JJW@xjau.edu.cn(注明“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考举报”字样)。
九、保密工作
(一)博士招生录取工作要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综合考核开始前,考生须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
(二)工作人员须学习相关保密规定,签订《保密承诺书》。
(三)综合考核试题要指定专人保管,参照《新疆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四)综合考核是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考核属于涉密事项,全过程中考生严禁拍照、录音、录像,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传播综合考核内容及相关信息。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综合考核小组在考核开始前和结束时要对考生进行提示。
十、违规处理
(一)博士研究生招生中考生有违规、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知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由其学校或工作单位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及其招生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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