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
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推免生接收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推免生是指取得本科毕业学校推荐资格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推免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负责落实推免政策、具体实施推免生接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学校纪检、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推免生复试、录取的监督、申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我校研究生招生学院负责实施报考本学院推免生的复试录取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学院成立推免生复试工作小组及监督小组。
推免生复试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推免生的复试录取工作。
推免生复试监督小组制定本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推免生复试录取工作,受理有关申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确保接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接收推免生类型及接收专业
第五条 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包括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凡是在我校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学科专业(不包括公共管理硕士MPA)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推免生复试录取的基本条件:
1.具有推荐免试授权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并获得所在院校推荐免试资格;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无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4.取得本科毕业学校推荐资格,且能正常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5.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志向,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潜质和创新能力;
获得以下荣誉或具有以下特长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接收:
1.获得校级以上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者;
2.取得权威专业技能认证机构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者;
3.在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4.其他经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学术专长或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复试及录取
第七条 各学院要制定并发布本学院推免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细则中要明确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复试方式、基本要求、复试时间地点、资格审查内容、复试流程和成绩计算办法、公示及申诉渠道等事项,并于复试前3天通过学院网站公布。
第八条各学院要根据学科专业性质和特点,科学设计复试内容,以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为主,并通过审阅推荐材料,加强对学生既往学业、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情况的全面考查。
第九条 接收学院要对推荐学生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认真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并组织复试。学院须提前公布复试方式、时间、场所。复试要全程录音录像,录像时注意画面完整、画质清晰,音质清楚,并妥善保存一年以上。复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名,依据接收推免生的指标数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
第十条 学院公示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将拟录取学生材料报研究生院。拟录取学生各类纸质材料须有各招生学院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复审无异议后上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录取名单后,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或取消入学资格:
1.政治上有严重错误言论或行为,道德败坏;
2.申请推荐免试过程中弄虚作假;
3.未经复试的申请者;
4.研究生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和本科毕业证书;
5.研究生入学前受学校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变动,以教育部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