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就业工作,促进研究生就业工作不断提升效率并开拓新局面,为学生提供全面和优质的就业服务,根据国家、自治区教育厅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将《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院
2021年12月29日
《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就业工作,促进研究生就业工作不断提升效率并开拓新局面,为学生提供全面和优质的就业服务,根据国家、自治区教育厅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统筹做好研究生就业工作,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引导研究生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是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加强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建立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在毕业研究生充分就业基础上,不断提高就业质量。
第二条 我校就业工作实施“一把手”工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设立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就业工作;各学院由党委书记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研究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 凡是我校在籍研究生均纳入就业派遣计划,毕业时发放就业协议,办理派遣手续;非全日制培养的研究生,严格按照招生计划规定回原定向单位工作。
第四条 肄业或结业的研究生,学校不负责其就业推荐工作。落实就业单位的,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或肄业生字样。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单位的,其人事档案和户籍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院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就业工作,组织开展研究生就业指导、服务和毕业就业活动;
(二)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规定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就业工作意见,学校制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规范研究生就业工作行为;
(三)负责毕业研究生资格审查和信息统计工作,按上级主管单位要求编制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负责毕业研究生报到证办理及改派工作;
(四)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研究生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五)负责毕业研究生的推荐工作,对签订的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
(六)组织毕业研究生鉴定,办理毕业研究生的离校手续;
(七)负责编制年度毕业研究生就业质量报告,组织开展对已毕业研究生的调研活动,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八)完成上级单位及学校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院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和毕业教育活动;
(三)广泛收集需求信息,积极开展本学院毕业研究生的推荐工作;
(四)负责本学院毕业研究生的生源信息确定、毕业资格审查和电子数据资料上报工作。
(五)预编本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审核研究生的就业协议,组织毕业研究生的毕业鉴定、离校派遣工作。
(六)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情况问卷调查。
(七)完成研究生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毕业研究生需要配合完成的工作:
(一)认真学习我校关于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按要求完成信息填报、核对等工作。
(二)认真填写《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使用意图并表明自己的就业意愿。
(三)通过校内外各种渠道主动获取就业信息,积极接受学校、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协议。确有特殊原因需解约的,征得用人单位或学生本人同意,需提供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明到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办理。
(五)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六)就业工作不得影响正常学业,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须完成培养环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获得毕业证书后方可到学院领取《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第三章 就业手续办理程序
第八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程序:
(一)每年10月初进行毕业研究生资格审查与上报。
(二)10月中旬下发《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三)毕业研究生通过就业市场、人才市场等与用人单位见面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四)《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由学院审核加盖公章,方可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加盖公章。
(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好《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交学院审核,各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在新疆公共就业服务网维护就业信息,学生本人登录自己账号进行复核,如有错误立即联系学院进行更改,学校以新疆公共就业服务网上数据作为就业计划制定和报到证发放的依据,如信息有误毕业生本人承担。
(六)6月初,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数据,由上级部门负责打印、签发《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七)研究生完成相关手续领取毕业证、报到证。
第四章 学生就业市场管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积极培育和开拓学生就业市场,每学期将举办双向选择招聘会、校企供需洽谈会等活动。毕业生应主动接触用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与其加强密切联系和合作,争取就业机会。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任何用人单位进校招聘,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擅自组织有关学生就业招聘活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资格审核验证工作由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保证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学生利益。杜绝发布虚假、夸大、易误导学生的信息,拒绝没有法人资格或超出招聘范围的单位到学校招聘。
第五章 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就业指导是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指导应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帮助研究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势,了解国家方针政策,增强创业意识,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发扬开拓进取、艰苦创业、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就业工作新模式,强化院校工作联动机制,发挥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将专业教育和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相结合,学校、各院开展政策宣传、形势教育、校友座谈、企业讲座、择业技巧、人才测评、社会实践、心理疏导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有计划地对毕业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和重点帮扶。
第十四条 加强公务员、选调生的毕业生推荐工作,将我校优秀毕业生引导和推荐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重要工作岗位上去。
第十五条 加强创业教育、完善创业服务。院校两级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鼓励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第六章 毕业生资格认定与派遣
第十六条 我校分6月和12月两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就业建议方案并进行派遣。毕业生应按时向学院提交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博士录取通知书等就业材料,提出就业派遣手续申请。
第十七条 毕业生的毕业年度以新疆公共就业服务网上登记的毕业年度为准,由于学籍变动等原因当年不毕业(延期毕业和提前毕业)的毕业生应于毕业前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按照所登记的毕业年度进行毕业生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毕业生毕业三年以内需要改派报到证的,需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合同、报到证原件、《自治区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调整就业及补办报到证申请表》(在校研究生院官网下载)到原就读学院进行审核盖章和公共就业系统网上改派,然后到校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毁约后申请办理改派的毕业研究生,还需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解约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毕业生须到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九条 毕业三年之内《报到证》丢失补办的研究生可以向学校研究生就业办公室申请补办。补办流程可在研究生院官网上查询。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研究生就业工作应严肃纪律,增强就业工作透明度。各级负责就业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贯彻国家的就业政策,认真执行学校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就业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就业工作“四不准”规定,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