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考点告考生书

发布者:张巨松发布时间:2021-12-23浏览次数:3683

新疆农业大学考点告考生书

各位考生:

为了维护考生权益,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1.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2.每场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3.除准考证上注明的科目外,其他科目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4.考生桌面上只准放置相关证件、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剪刀,不允许放置其他与考试无关物品。如携带其他考试无关物品,一律放在监考老师指定位置,不得放在座位旁。特别提示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手环、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否则按照作弊处理!考生佩带的机械/石英手表必须经过监考人员检查后放在桌面上。考试期间所有考场全程录像、录音,工作人员将使用专门防作弊设备进行探测检查。

5.《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答题卡须保持平整、不允许折叠,污染、损坏。不允许使用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物品,以免影响阅卷。

6.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7.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

8.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须立即离开考场大楼,不得逗留、喧哗,不得再进场续考。考试结束前最后10分钟,考生可交卷,但不允许离场,考试结束后统一离开。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10.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如有上述违法行为或预谋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请立即离开考场,我们将不予追究。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至十七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