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档案管理是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研究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教育部第27号令《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档案是指研究生在录取、培养、毕业、学位授予、就业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记载个人学习情况、政治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奖惩情况等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及原有个人档案的总和。
第三条 研究生档案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相关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研究生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档案管理。非全日制研究生档案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档案实行学校归口管理、研究生培养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研究生院职责
1、建立健全研究生档案管理制度。
2、对研究生培养学院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3、负责签收研究生新生档案,按照所属学院进行整理、转递。
4、负责毕业研究生档案的邮寄。
5、处置取消入学资格、注销学籍的研究生的档案。
第七条 培养学院职责
1、落实《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健全学院研究生档案管理相关办法。
2、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档案管理工作,并将研究生档案工作纳入学院工作计划和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定期进行检查总结。
3、审核、立档、保管研究生在读期间档案。
4、整理、移交毕业生档案至研究生院。
5、负责研究生档案的查阅、使用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新生档案审核与立档
第八条 拟录取考生档案所在单位根据我校开具的调档函在录取通知书发放后至新生开学报到一周内,经中国邮政EMS档案专用通道或机要形式寄送至我校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签收并按照考生所属学院进行分类整理,在新生开学两周内转交至研究生培养学院。
第九条 新生档案
(一)学籍档案审核研究生培养学院对拟录取考生档案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将新生录取名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材料进行比对,确保录取人员和入学报到人员为同一人;
2、最后学历与报考学历是否一致,对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3、报考研究生前各个学习和工作阶段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录取为我校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档案必须转至我校,是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的重要依据。凡是不转至我校的研究生,研究生培养学院须明确告知学生本人,研究生学业期间不得享受奖助学金及评优评先,且中途不再接收学生档案。
(二)立档要求
4、研究生培养学院指定专人清查新生档案,根据材料内容填写《研究生新生档案材料登记表》,审查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放新生档案袋里留存。
5、将核查完毕的新生档案用我校统一印制的专用档案袋进行替换,档案袋封皮按要求规范填写,以学号顺序整理后立档。
第三章 在校期间归档材料和要求
第十条 研究生学籍档案应归档如下材料:
1、研究生入学前档案。
2、党团档案:加入党团组织的材料。
3、录取档案:研究生复试情况表、研究生录取登记表、研究生入学体检表、政审表。
4、学业档案:在校期间研究生成绩单、研究生开题报告、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学位申请与审批材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5、就业档案: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
6、学籍档案:休学、复学、退学及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相关材料。
7、奖惩情况材料:研究生在校期间受校级以上的荣誉证书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加盖学院公章)、在研期间所受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
第十一条 归档要求:
1、档案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材料中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文字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字。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文字清晰,对象明确,注明单位及时间。若移交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移交部门应按档案管理规定重新办理补交。
2、档案材料应使用规范的办公用纸,文字须用碳素墨水或黑色中性笔书写。涉及学生成绩、奖励、处分等重要内容需要更改的,在更改处须签上经办人姓名并盖公章。
3、归档材料应使用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档案查阅与使用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或组织发展查(借)阅研究生档案,须携带相关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未经批准,不得借阅。
第十三条 查(借)阅档案时应做好登记,查(借)阅人须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内容不得涂改、添注、勾划等;不得随意抽取或增加档案材料;不得损坏档案材料。外借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目录逐一核对材料,履行归还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不得查阅本人档案,不允许研究生在研期间因任何原因自提档案。
第五章 研究生档案的转递
第十五条 研究生档案密封要求
1、在档案密封前,研究生档案负责人应再次核对研究生档案内容,认真填写存根,存根左联由学院自留备查,右联放入研究生档案中。
2、档案密封时,需将档案袋口压实不留缝隙;密封后,在密封处加盖密封专用章。
第十六条 研究生的档案的转递
1、每学期学校授予毕业生毕业证书一个月内,研究生院会通知培养学院报送毕业生在研期间归档的所有材料,由研究生院负责邮寄研究生档案。
2、对已落实就业单位并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研究生档案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的单位名称寄送。
3、在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地。
4、考取校外博士研究生的硕士研究生,其档案转至博士研究生录取院校。
5、申请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研究生档案,待学生本人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其档案邮寄该生户籍所在地。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将档案邮寄单号公布在研究生院网站上,为毕业生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每年定期组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检查,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相关业务,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纪律,确保研究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规范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