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
成果认定办法
为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提升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与专业实践能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一)学术型博士研究生,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发表SCI/SSCI检索期刊论文至少1篇或EI/CSSCI检索期刊论文2篇。
2.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有效排名)。
3.获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或颁布的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及以上(限前2名,须是导师和研究生本人)。
4.获省部级以上动植物新品种、新兽药、新农药审定授权或证书(限前2名,须是导师和研究生本人)。
(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发表SCI/SSCI/ EI/中文核心检索期刊论文1篇;
2.在《新疆农业大学学报》发表学术论文1篇;
3.获厅局级(含校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一、二等奖(有效排名);
4.获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限前3名,须有导师和研究生本人);
5.获省部级以上动植物新品种、新兽药、新农药审定授权或证书(限前5名,须有导师和研究生本人)。
6.获省部级以上创新创业比赛二等奖及以上(限第一完成人);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中国知网(CNKI)可检索的普刊论文1篇。
2.获授权或已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限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限前2名)或软件著作权1项(限前1名);
3.获已颁布的国家、地方(地州级)或行业标准(限前3名);
4.获省部级以上创新创业比赛三等奖及以上(限第一完成人);
5.获全国专业学位教指委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限第一完成人);
6.学院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并报学科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应用型成果。
二、科研成果认定办法
1.本办法所要求的科研成果是指在申请学位时研究生已取得的科研成果,未达到要求者一律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2.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必须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密切相关,且为在学期间取得。
3.学术论文须以新疆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人为新疆农业大学,科研获奖以新疆农业大学为署名单位。
4.认定的学术论文研究生须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仅限硕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应已正式见刊(包括网络首发),尚未见刊的学术论文需有正式录用证明并附导师签署意见的版面费缴费证明。
5.提交的科研成果应取得证书或成果编号。
6.综述、增刊、会议论文集(包括EI收录的会议论文集)以及摘要性质的论文不得作为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核心期刊目录见发表当年最新公布的中国科学院《中国科技引文数据库》(CSCD)、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三、其他
1.本办法为学校基本要求,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可根据学科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相关科研成果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其细则须上报研究生管理处备案后方可严格执行。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可制定《XX学院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期刊参考目录》,用于指导本院研究生论文发表。
3.本办法经新疆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疆农业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