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3-29浏览次数:161

新疆农业大学
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暂行管理办法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合同,是制定派遣计划的依据。为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维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声誉,规范毕业生择业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协议书的制发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处统一印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研究生管理处授权各学院集中发放,发放时间为毕业生离校前一年九月份。各学院要做好发放记录,造册登记每位毕业生的协议书编号。
(三)每名毕业生只能申请领取一份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补办
(一)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丢失,毕业生本人持本人书面说明,经导师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到本院研究生秘书处补办,补办的书面材料要存档。
(二)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损坏或填错,补办时须交还损坏或填错的就业协议书。
三、就业协议书的使用及签订程序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双方可签订就业协议。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公章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公章。
(二)毕业生所在学院负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注意协议书所有内容均需填写,尤其是组织代码。符合手续和规定的签署意见后,盖章生效。协议生效后,由毕业生负责将一份交回本学院备案、一份交用人单位备案、一份留个人作为就业依据。
(三)毕业生需保管好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离校后须持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
(四)研究生管理处对各学院就业协议书及就业数据进行集中定期审查,不合格的协议书及数据不予确认。
四、就业协议书的使用要求
(一)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后应仔细阅读有关说明,认真填写“甲方情况及意见”栏,内容务必准确、真实。
(二)就业协议书统一编号,专人专用,不得使用他人的就业协议书,也不得把就业协议书借给他人使用。
(三)就业协议书经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协议,若一方提出变更,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为维护各方权益,除规定条款外,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另有约定,须告知学校的条款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后,应在3日内交所在学院审核(假期签订的协议书,在开学后7日内)备案。因未按时送交就业协议书,造成未列入派遣计划或派遣时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其后果毕业生自负。
五、就业协议的违约及处理
(一)毕业生在签约前,要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用人政策,避免以后违约行为的发生。
(二)毕业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经原用人单位同意,并出具解除协议函,毕业生需持解除协议函到学院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毕业生如升学、参加组织部门选调、入伍等,应提前向用人单位约定,并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派遣时按协议约定办理,否则按就业协议书派遣。如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由毕业生同用人单位协商取得解除协议函后,也可按升学、组织部门选调或入伍派遣。
(四)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丢失、转让他人或借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的,均按违约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五)违约责任应按就业协议书中相关条款和提前约定执行,没有提前约定的,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提出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按约定追究其责任,必要时学校给予协助,并报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管理处。